新“葫芦僧判断葫芦案”
中国法律讲的太平洋在线是xg111net太平洋在线手机版: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
但是如果将事实眯起来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,法律又能奈何?
《红楼梦》中有“葫芦僧判断葫芦案”,此案可称为“新葫芦僧判断葫芦案”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
案情简介:任传荣、张彩娥为养父母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任爱华为原告,任淑玉为被告。
以下为被告任淑玉陈述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
滨海新区法院李兵法官对事实的处置
1999年元月16日父亲去世后,其两张存款单及遗嘱被盗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被告2011年6月9日举证的存款单的线索是任传荣的备忘记录:
存单1:任传荣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,96年4月1日在工商银行钻井储蓄所存入、3年期、3000元、流水号末5位是64831;
存单2:张彩娥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,94年7月12日在工商银行钻井储蓄所存入(注:法庭8月1日提供的“证明”上,是1994年7月21日,不知是任传荣还是原告的笔误?因为自第一张证明至第三张证明,都没有银行的字迹)、3000元、5年期、流水号末5位是44182!
被告方律师提出:银行存款请法庭调查,因为银行规定,只有法院可以查询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在不知存单具体内幕的情况下,法庭同意。
图2和图3是原告在法庭同意调查后提出的申请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大家可以看到:原告对存款提出调查要求,却不提出诉求!是对这些财产不屑一顾?如果是,为什么在得到房产以后,本该自己缴纳的采暖费、物业费、水电费,却向被告提起诉求?再说:法庭原本已同意调查,原告为什么在14日又要提出调查申请呢?人们首先会觉得“多此一举”!实际上,原告提出“申请”,为的是让李兵据此剥夺被告原始举证的调查权、知情权!被告提供的两张存单的线索,应该属于天下“绝证”!其重复的概率应该是0!如果有人能找到第二份同样的线索,被告愿将全部家产奉送!
图1 被盗存单备忘和装被盗遗嘱的邮寄信封
图2
图3
对此线索,李兵是如何处置的?判决书第4页写道:“关于存款及因房屋拖欠的采暖、物业、水电等费用,现无法确定”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
但是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,7月19日,在发放判决书现场,尉立新(天津高院)说:只查到一张张彩娥的,另一张没查到;李兵则说他与原告一起持被告提供的记录到银行查询,只查到一张张彩娥的,而且,对查到的那张,银行不能确定就是被告举证的!
也是这次对话,对任传荣的一张存单,李兵明确说过:有任传荣的3000元,但银行不能确定(7月19日录音为据)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试问:张彩娥的那张,虽“不能确定”,起码还有个账号;任传荣的那张为什么就不标明呢?被告提供的线索,“唯独没有“两个人”的账号”;而李兵提供的证明上却“唯独只有张彩娥‘一人’的账号”!存单底联上有工商银行钻井储蓄所的印章吧?李兵看到了吗?你能在此范围内再找到一个张彩娥或任传荣吗?到8月2日,李兵对任传荣的存单又说“没有”(有录像作证)!权力不应该是“翻手为云,覆手为雨”的特权吧?!李兵与尉立新在同一场合、对存单问题说法不一,证明他们根本没去银行调查过!说假话,是为原告掩盖遗嘱与存款单的真相!
再看9月8日,顾(执行法官)让我去银行查询存单,当李兵将证件给银行看后,银行要依据,法官到银行查询,银行向被告索取依据!按照常理法官出示证件,要求查询,是否应向法官索取依据?被告拿出存单备忘,银行说这个不行,必须要存单所有人的身份证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试问:法院去调查存单,必须有所有人的身份证吗?如果必须,那李兵前几次拿了吗?如果没拿,几份证明是怎么来的?李兵“持被告提供的存单备忘与原告一起去查询的”。为什么到被告这里“备忘”就不行了呢?实际上,那些证明根本不是来自银行!看图4复印件的背面,就可以知道是来自原告!被告提供的线索李兵一概不用,原告不能提供任传荣的账号,就只用张彩娥一个人的,为什么不提供?因为任传荣的那张存单早已回到银行!她们以为被告提供不了身份证号码(因为这些凭证在原告手中;但父亲的单位股票上有身份证号码)!这一次,银行只提供了任传荣存单账号0302891402001258743、张彩娥存单账号0302891402000305033。以前如果查询了,为何不提供?!而用身份证查询的结果,应该能够确定了吧?其证明应该进档案了吧?但到第二次诉讼,薛丽新仍然是“已有定论”。 如此线索都不能确定,其规避遗书的用心昭然若揭!常言说“事实胜于雄辩”,但在“特权者”那里,证据和法律就是柔软的面团,可以随心所欲,任其蹂躏!
还有,1994年、1996年人们存款时,要身份证吗?那时存单上有这一项内容吗?到99年才开始将信息输入电脑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李兵用现在的存款规章调查十几年前的存款单,根本就没想查清!为什么?符合逻辑吗?
图4 这是8月1日看到的所谓证明;7月19日只有第一行
图5
图4和图5,是李兵提供的4份证明中的两份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试问,两笔存款存在一个地方,线索如此充分。银行是否轻而易举就可查清?大家明白:如果李兵确实去银行查过,不管被告怎么追问,也会一口咬定结果!但李兵就做不到这一点!我们看李兵法官有多么地“勤政”!被告几次追问,李兵每次都能拿出与上次不一样的“证明”,以证明“只查到一张”、“银行不能确定”、“没有”等说辞的所谓“真实性”!“银行”(注意带了引号)业务水平也忒低了,如此详实的线索,通过“几次查对”也“查不到”、“不能确定”!“证明”的不断翻新,恰恰证明了屁股不干净,别人一提起,他马上就会检查屁股是否干净,并竭尽全力试图擦干净(篡改)!
第一份证明,只有张彩娥的姓名和账号,只要了解存单情况,任谁都会怀疑其真实性!李兵见被告说其“不严肃”!就炮制了图4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不是更令人怀疑了吗?!图5通知书倒是铅印的,可是稍有实践的人就可以看出:通知、回执都在发出人手中,而且上面没有一字的实质内容!李兵就以此告知被告:“没有任传荣的!”见被告将这两份假证亮了出来,并且给大港法院院长看过以后,就于9月8日真的到银行查询了,并查到张彩娥、任传荣的存单账号,但对被告“查清存单现状”的要求,仍是不予理睬!原因是,如果存单现状曝光,遗嘱不也浮出水面了吗?须知,这遗嘱内容是有人知道的!
第二次诉讼,被告的书面举证有:为被继承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差额33839.17元单据及清理任传荣、张彩娥遗产、“银行存款”现状现场调查取证、任传荣家庭人口、调看法庭录像申请书;被继承人家庭《居住证》复印件等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法官对这些申请以“与本案无关为由,不予接受!却又问被告反诉不反诉?被告不反诉(反诉的具体解释是什么),就不允许提出其它问题!
薛丽新秉持李兵的“结论”,坚持“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及分割事项已有定论”(判决书第5页)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请问“不能确定”该怎么解释?“不能确定”怎么就成了 “定论”?汉语是这样解释的吗? 这是第二场官司,还是第一场官司的继续?薛丽新依据以往的“说辞”判决!遗产诉讼,人们竟然不想知道遗产有几何?!“规避”存单的目的,真的是“司马昭之心,路人皆知”!
我们看法官踢球,水平比国家队要高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不管踢多久,对方球都摸不到。李兵要“另案处理”!薛丽新就“已有定论”。反正“不予理睬”! “踢功”实在是“高”!
张彩娥那张存单,1994年7月12日存入,至今的实际价值(不算原告转移造成的损失)3000元×13.86%×5=2079+3000=5079元;5079元×0.5%×12年4个月零10天(至11月22日)利息是313.91元;总计5392.91元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
如果正常存入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,到2011年7月12日,可达6897元;
任传荣的那张3000元,正常升值至2011年4月1日,可达5622元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
正月十七,顾孟奎给被告打电话,让被告去大港商量事情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被告问你能解决问题吗(因为他是执行法官,而且说过:他只管执行)?顾回答:我能解决的就解决。被告说:那你不能解决的就不解决?如果那样,我不去!
后来顾两次将传票贴到被告门口!如果找不到被告,这很正常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但是为什么不通知被告?他是有被告代理人的手机号码的!为了将代理人边缘化,将诉讼向社会公开!却不肯打一下手机,不知是何用意?!
不过,到2月29日,顾给被告代理人打电话,说被告的国库券利息挺高,被封可惜了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被告说你也知道存单事,想怎么执行,你看吧!
被告在工商银行有工资账号2个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,现金账号1个,还有老人存单两张,顾为什么偏偏要封存唯一的、执行起来最困难的国库券?!
尊敬的法官大人,法律的天平,在原、被告之间为什么平衡不了?被告在法庭上的诉求,为什么就不予理会?真的“查不到”、“不能确定”?还是另有隐情?我要知道父母的遗产——存单的真实现状!规避存单、遗嘱的判决,被告不会主动执行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。被告对“道德”看得更重!也是被告为什么不“反诉”的理由!报个到唯一希望就是“真实”!
说真话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,这么困难,定有“原因”!
道理和规章有万千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,良心纠偏!
人没了良心华为手机录音存在那里 ,便猪狗不如!被告愿以此与诸位共勉!